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作業須知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提升本市各級學校學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事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就讀本市所屬各級學校之在校學生(以下簡稱提案人)具有提案資格。
三、提案人所提主題限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通案性議題,非屬個案性問題。
四、提案人於提案時就讀學校為受理提案單位。
五、提案方式由提案人填寫提案單(如附件一)並依提案處理流程圖(附件二)辦理。
六、提案內容有下列事由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
提案人未具真實姓名。
(二)
提案人不符合提案資格。
(三)
提案人未於提案單簽章。
提案內容不完整有補件之必要者,應通知提案人於十四日內補件,提案人逾期未補件者,得再通知提案人於十四日內補件,逾期仍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七、收件方式
(一)
由提案人就讀學校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收件後,於七日內經學務處召開會議進行形式審查,審查提案內容是否完整。
(二)
經學務處認定提案無前點第一項所列不予受理事由且內容完整後,應於三日內送交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審議,同時以書面通知提案人已受理其提案。
八、處理方式
(一)
學校性平會受理提案後,於十四日內召開會議審查提案內容。
(二)
學校性平會審查提案內容時,得視情形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提供意見。
(三)
學校性平會決議屬「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與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討論處理,並於學校性平會受理提案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提案人其提案之處理結果,並副知本府教育局。
(四)
學校性平會決議屬「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與權責,於決議做成日起七日內移送本府教育局。由本府教育局依據提案內容轉交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討論處理。
(五)
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審查提案時,得視情形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提供意見。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審查提案之結果,應以書面通知提案人,並副知提案人所屬學校。
(六)
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得決議將提案情形按季提至本府性平會會議報告。
九、複查方式
(一)
提案人如不服學校不受理之通知(或不服學校性平會處理結果之通知),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複查。
(二)
提案人申請複查時,應填具「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複查申請單」(如附件三)並附相關資料。
(三)
本府教育局收到申請複查案後,有內容不完整須補件之必要者,應通知提案人於十四日內補件。提案人逾期未補件者,應以書面附理由,通知提案人不受理其複查。
(四)
經本府教育局認定複查案無前款不受理事由且內容完整後,轉交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討論處理。
(五)
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審查複查案時,得視情形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提供意見。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審查複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提案人,並副知提案人所屬學校。
(六)
本府性平會工作小組得決議將複查案提至本府性平會會議報告。
(七)
本府性平會審查複查案時,得視情形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提供意見。本府性平會審查複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提案人,並副知提案人所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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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提案(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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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收件及形式審查(7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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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性平會
(受理後14日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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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綜企科
(市府性平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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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通知提案人補件
(14日內,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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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並
副知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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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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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性平會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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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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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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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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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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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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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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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完整
1. 書面通知提案人已受理提案
2. 3日內移送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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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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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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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通知結果並副知教育局
(2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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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綜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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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案人補件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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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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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性平會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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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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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複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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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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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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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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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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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學校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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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學校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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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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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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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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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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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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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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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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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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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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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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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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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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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提案事由,另提案若有相關附件,請一併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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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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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出具體建議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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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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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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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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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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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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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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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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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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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請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作業須知」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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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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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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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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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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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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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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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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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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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性平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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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性平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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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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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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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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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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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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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請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作業須知」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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